各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扩大培养单位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自主权,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自主设置学科与学科培养点管理办法(试行)》(院发学位字[2011]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核一级学科授权点的程序和标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将委托相关培养单位开展自行审核增列一级学科培养点的工作。
一、自审范围和基本要求
自行审核增列一级学科培养点,是指培养单位自行审核本单位至少培养出一届毕业生的已有二级学科博士、硕士培养点,增列为相应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培养点。
近五年学科培养点评估中,被“限期整改”、“再评估”,及学位论文抽查中,专家通讯评议意见含“差”的培养单位,均不在本次自审范围内。符合本次自审条件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1。
自行审核单位拟增列的一级学科博士培养点和一级学科硕士培养点应满足《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基本条件,且须达到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详见附件2、3)。同时,各培养单位需根据自身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2011年颁布),参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自主确定本次自审增列一级学科下招生、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
二、工作程序
(一)培养单位从优化学科结构和提高学科竞争力的角度出发,对申请增列的一级学科培养点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构建该一级学科点的学术团队、凝练研究方向,明确在该一级学科下招生、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组织相关材料。
(二)培养单位组织相同一级学科的9人以上(含9人)专家组成学科专家评议组,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4人,且须有拟增列一级学科所属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参加,组长由具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专家担任。
(三)学科专家评议组从学科点的学术队伍、科研情况、课程与教学、研究生培养情况及支撑的环境条件等几个方面,对申请增列的一级学科培养点进行评审。
评议组在审核有关材料、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本评议组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者,视为本评议组通过。
(四)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专家评议组评审通过的拟增列一级学科培养点逐个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者,视为通过。
(五)培养单位将自行审核通过的新增一级学科培养点材料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六)研究生院对自审通过的一级学科培养点名单及申报材料进行公示。无异议,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并发布终审结果。
三、时间安排及材料报送
请各有关培养单位于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一级学科培养点自审增列工作,并将自行审核通过的一级学科培养点的材料通过网上报送系统报送至学位办,系统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科培养点简况表(附件4)
2、自审增列一级学科培养点专家意见表(附件5)
3、学科培养点培养方案
4、代表性科研成果清单(格式见附件6)
通知及表格可在“http:///通知公告/学位/学科建设/自审一级学科培养点通知及表格”下载。
请各有关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规划和人才培养的需求,遵循优化学科结构,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原则,做好自审增列一级学科培养点工作。
联 系 人:李春楠 邴涛
电 话:010-88256689
传 真:010-88256111
电子信箱:xueweiban@gucas.ac.cn
联系地址:北京玉泉路(甲)19号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49
附件:
1、自审增列一级学科培养点的培养单位及学科点汇总表
2、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培养点最低要求
3、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培养点最低要求
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科培养点简况表
5、自审增列一级学科培养点专家意见表
6、自审增列一级学科培养点代表性科研成果清单格式及说明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